县区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曲靖频道 >> 县区动态 >> 正文
一男子发布虚假疫情信息 麒麟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治安处罚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16:48:22  来源: 麒麟警方

原标题:一男子发布虚假疫情信息 麒麟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治安处罚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依法对通过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假疫情信息”的侯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元罚款。

2021年8月7日,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益宁派出所接益宁街道社区干部反映称:“有人在今日头条APP上发了一条云南曲靖麒麟区水寨惊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是虚假信息,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接到群众反映后,麒麟警方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发布信息者为侯某某(男,58岁,昆明市人),于8月7日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了内容为:“曲靖市麒麟区水寨惊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曲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立即行动,封路封村,社会秩序井然!”的虚假信息,评论区评论12条。麒麟警方立即依法将其传唤至益宁派出所进行询问。

违法嫌疑人侯某某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承认错误,并第一时间删除该虚假信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和教育,并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此,公安机关郑重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群众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一经发现有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和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黎安婷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