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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上码头,司法利剑护生态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14日 11:09:49  来源: 师宗检察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巡回审判上码头,司法利剑护生态

  “以前认为捕些小鱼不犯法,今天在家门口旁听,才知道非法捕捞不仅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回去我要给亲戚朋友们好好说一下。”8月13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师宗县高良乡码头公开宣判,庭审结束后,现场旁听庭审的村民表示“收获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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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师宗县人民检察院紧扣“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主题,联合县人民法院选取一起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十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高良乡码头公开宣判,当地乡、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到场旁听。庭审现场检察官以案释法,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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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十三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本市内陆自然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过,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予以采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庭分别判处涉案十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十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以案释法:“师宗县境内南盘江干流、支流所属江段五洛河鱼类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渔,2025年3月1日起,师宗县境内南盘江干流、支流所属江段进入为期3个月禁渔期,旨在加强南盘江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庭审后,检察官结合案件,对师宗县境内天然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向现场群众讲解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及所产生的后果,让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邹馥远 张丽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责任编辑:官媛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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